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58号罪犯余澎,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甬奉刑初字第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余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表扬,获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2016年1月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