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邓圣满,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汪衡利,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圣满与被执行人汪衡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衡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汪衡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圣满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汪衡利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圣满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559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4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汪衡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圣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冉成文
审判员 杨志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覃自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