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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44号

陆世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7-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陆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44号原告陆世平,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辛延东(特别授权),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世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世平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世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智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