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民申3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龙军。
委托代理人:单曙光,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寰众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滨,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鹏刚。
委托代理人:闫洪涛,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龙军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寰众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众运输公司)、宁鹏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龙军申请再审称:寰众公司利用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以不为吴龙军办理恢复运营手续的行为相要挟,致使吴龙军因心理恐惧继续遭受巨额营运损失,不得已违心签订显失公平的《合作协议》、《合作补充协议》,该两份协议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吴龙军与宁鹏刚之间的停止营运纠纷是因为吴龙军限制宁鹏刚营运引发的。寰众运输公司作为哈尔滨市至宁安市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为解决吴龙军与宁鹏刚之间的纠纷,主持三方当事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合作补充协议。吴龙军主张其与宁鹏刚、寰众运输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作补充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吴龙军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吴龙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故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吴龙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龙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
审判员 付向成
代理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