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2民初595号原告杨昌荣,男,布依族,1971年2月19日生,四川省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王谷生,陆良县司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金云,男,汉族,1972年9月9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
原告杨昌荣诉被告李金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荣撤回对被告李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正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欣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