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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703号之一

陈建飞与康宝林、赵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建飞;康宝林;赵洪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03号之一原告陈建飞,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康宝林,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洪伍,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飞诉被告康宝林、赵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洪伍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飞对被告赵洪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童海峰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珈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