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15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品,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宁晋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人黄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罚金及退赔部分,并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品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侦查机关已扣押的涉案财物已经移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品玫瑰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玻璃耳钉一对、追风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爱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建设银行卡号为(62×××48)、(6210810120001105217)两张、黄品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