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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执字第00877号

万俊与徐兴成王叔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俊;王叔祥;徐兴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执字第00877号

申请执行人:万俊,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王叔祥,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徐兴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万俊与被执行人徐兴成、王叔祥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能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

审判员  李云龙

代理

审判员  王伟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