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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9民初681号

马真情、丁恒地等与马建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真情;丁恒地;马建飞;马正福;薛兴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9民初681号原告马真情,男,1964年11月12日生,回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丁恒地,女,1965年11月10日生,回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马建飞,男,1995年10月13日生,回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马正福,男,1981年8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薛兴表,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负责人许雷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真情、丁恒地诉被告马建飞、被告马正福、被告薛兴表、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真情、丁恒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真情、丁恒地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马真情、丁恒地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真情、丁恒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真情、丁恒地负担。

审判员  丁恒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