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7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吉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桂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忠来,该公司书记。再审申请人宋吉江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百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吉江申请再审称:劳动仲裁裁决书与原件不符,为否认事实隐瞒补充答辩及补充证据,原审判决明知仲裁裁决违法却不予撤销。黑龙江省百货公司采用虚假方式进行并轨,利用空壳(百货公司)破产,侵犯了宋吉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04年12月29日的《黑龙江省实施并轨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批单》显示黑龙江省百货公司为困难企业,符合并轨范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同意黑龙江省百货公司并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9日发函确认黑龙江省百货公司为停产企业。黑龙江省百货公司共有69人,除宋吉江未参加并轨,其余人员全部参加并轨。黑龙江省百货公司并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无证据证实该并轨行为侵犯了宋吉江的合法权益,亦无证据证实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违法。2011年7月4日黑龙江省百货公司与宋吉江签订了《黑龙江省百货公司内部退养协议》,黑龙江省百货公司亦按照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宋吉江提出由黑龙江省百货公司为其安排重新就业岗位、提高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提高内退工资待遇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围,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宋吉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宋吉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宋吉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吉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凤良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杉
代理
审判员 刘丽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