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杨得贵,男,1933年1月14日生,汉族,无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杨德成,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杨得贵与杨得成(2014)楚刑初字第222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9011.65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楚执字第14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杨柏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