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04民初1039号 原告刘青虎,男,生于1988年5月24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杨永文,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虎与被告杨永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青虎承担(已交)。
审判员 尚红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