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民初1039号

刘青虎与杨永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青虎;杨永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04民初1039号 原告刘青虎,男,生于1988年5月24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杨永文,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虎与被告杨永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青虎承担(已交)。

审判员  尚红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