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四初字第667-1号原告艾鸿章,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剑、黄泽菲,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光周,男,汉族,1946年7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三人潘阳,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李绿秀,女,景颇族,1948年1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王晋繁、陈鑫,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杨顺成,男,汉族,1953年3月2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第三人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光周。
原告艾鸿章诉被告赵光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追加潘阳、李绿秀、杨顺成、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艾鸿章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鸿章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鸿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66.98元,减半收取19883.49元,由艾鸿章承担。
审判长 车林恒
审判员 杨 雪
审判员 杨 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古维贤李妍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