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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9905号

杨迈、陈建平与李国庆、施玉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迈;陈建平;李国庆;施玉芳;李赟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9905号原告杨迈,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原告陈建平,女,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庆,男,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施玉芳,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赟滢,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迈、陈建平与被告李国庆、施玉芳、李赟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迈、陈建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告李国庆、施玉芳、李赟滢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