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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1号

原告蔡士堂与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张瑞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原告蔡士堂与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张瑞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1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原告蔡士堂与被告聊城绿野园林有限公司、张瑞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3行至第15行应为:“综上,赔偿数额总计158376.16元。结合被告张瑞峰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张瑞峰应当赔偿原告79188.08元,因张瑞峰已支付原告2622.02元,故被告张瑞峰还应再赔偿原告76566.06元。”二、(2013)聊东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8行至第20行应为:“一、被告张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士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9188.08元(含已付2622.02元)。”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