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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字第1275号

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华庭、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张华庭;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学荣,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庭,男,193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

被告: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住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

法定代表人:黄顺勇,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荣土地承包户与被告张华庭、肥东县梁园镇黄祠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荣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成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