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6刑初19号公诉机关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雅风,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县,瑶族,初中文化,住连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连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连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雅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巫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雅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盘雅风酒后驾驶粤R×××××小汽车在三排镇姐妹亭路段,碾压了一名躺在路边的无名氏中年男子,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盘雅风立刻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连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盘雅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盘雅风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7.9mg/100ml。
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盘雅风的犯罪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盘某的证言,被告人盘雅风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盘雅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其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雅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盘雅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盘雅风酒后驾驶粤R×××××小型轿车由三江镇沿S261线往三排镇东芒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三排镇姐妹亭路段时,碾压了一名躺在路边的无名氏中年男子,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盘雅风立刻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连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盘雅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省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盘雅风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7.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盘雅风的住址、年龄等基本情况,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盘雅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事故经过,其具有自首情节。(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由被告人盘雅风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盘雅风的准驾驶车型为B2、粤R×××××小型轿车具有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止。(4)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肇事车辆粤R×××××小型汽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5)寻死者家属公告、关于要求依法处理无名氏尸体的请示、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2015年8月23日清远日报A03版,证明死者身份不明,经登清远日报后30日仍无人前来认领尸体,经批准对其进行火化,火化费用已由盘雅风支付。(6)连南县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连南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盘雅风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证人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盘雅风在连南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3.被告人盘雅风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10日2时许,其酒后驾驶粤R×××××小轿车在连南县万山朝王某点路段辗压一名路人的经过;其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BJ369小轿车是其从邱瑞作处购买的,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4.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粤R×××××小轿车的车辆技术检验结果合格。(2)连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盘雅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连南县交警大队的呼气检测报告单,证明被告人盘雅风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其为醉酒驾驶。(4)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清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749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盘雅风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7.90mg/100ml。(5)广清司鉴所[2015]尸鉴字第111号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中死亡的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6)清公(司)鉴(DNA)字(2015)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明已提取了被害人无名氏DNA,并作了DNA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连南县。(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盘雅风在连南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雅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雅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予以支持。被告人盘雅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雅风积极支付无名氏尸体处理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盘雅风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雅风醉酒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与其他一般的交通肇事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适用缓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盘雅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的7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石柱
审判员 谭丽娟
审判员 黄保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锦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