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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字第72-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永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永前,山东东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前,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东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山东东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前、山东东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