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区伟光,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陈晓,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关于区伟光与陈晓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8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逾期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兵
审 判 员 江锦权助理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莘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