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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438号

区伟光与陈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区伟光;陈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区伟光,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陈晓,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关于区伟光与陈晓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8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逾期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兵

审 判 员  江锦权助理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莘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