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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478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松柏、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松柏;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菁、吴迪,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符松柏,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符伟,男,汉族,1972年9月12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松柏、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08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符伟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01执1478号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海燕

审 判 员  周 晖

代理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