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菁、吴迪,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符松柏,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执行人:符伟,男,汉族,1972年9月12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松柏、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08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符伟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01执1478号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海燕
审 判 员 周 晖
代理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