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李启敏,荣成市东山镇土山村。被执行人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启敏与被执行人荣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仲裁委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荣石劳(2015)第3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执行款10000.00元,并由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4)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荣成市劳动仲裁委于荣石劳(2015)第3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