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行长。被执行人王少罗。被执行人朱燕华。被执行人徐乐瑶。被执行人付桂霞。被执行人郭立军。被执行人郝成慧。被执行人魏从志。被执行人徐佳。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少罗、朱燕华、徐乐瑶、付桂霞、郭立军、郝成慧、魏从志、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奎开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韩 冰
代理
审判员 刘钧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