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26执1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雪锋,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4149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皇冠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狄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德辉,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10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21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叶德辉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葛向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王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