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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459号之二

徐雪锋、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雪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26执1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雪锋,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4149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皇冠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陈狄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德辉,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100.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21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叶德辉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葛向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王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