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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13号

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杨汉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杨汉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启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汉培,男,1981年12月9日生,白族,农民,住洱源县。申请执行人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汉培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洱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汉培欠原告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0000元,限被告杨汉培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15年8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二,如被告杨汉培不按时履行,则每次需向原告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2015)洱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杨汉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杨汉培于2015年8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汉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汉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执行情况进行反馈之后,申请执行人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5329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许 铭

审判员 董志红

审判员 张全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