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尹道富。被执行人何子清。被执行人何大文。申请执行人尹道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子清、何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道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标的为1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尹道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国华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