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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龙执非字第00008号

廖惠群、赣州市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廖惠群;赣州市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龙执非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廖惠群,男,57岁,1958年1月25日出生,,地址龙南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赣州市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马牯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远达。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惠群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1531.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年龙执非字第00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孝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