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350号
原告:杜萍,女。
被告:段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萍与被告段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杜萍承担。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