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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035号

朱怀亭与杨彬、魏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朱怀亭;杨彬;魏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035号

原告:朱怀亭,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董家才,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彬,男,52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魏小强,男,40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亭诉被告杨彬、魏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亭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名字出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怀亭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朱怀亭负担。

审判员  于中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