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035号
原告:朱怀亭,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董家才,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彬,男,52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魏小强,男,40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亭诉被告杨彬、魏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亭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名字出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怀亭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朱怀亭负担。
审判员 于中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