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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行初字第00133号之一

杨务本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务本,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焦行初字第00133号之一原告杨务本,男,2015年3月29日死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国,管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办科长。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务本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管政征补(2014)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杨务本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因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1月25日,本院将中止诉讼及杨务本近亲属可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本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拜建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