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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141号

霸振与钟海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霸振,钟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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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霸振,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

被执行人:钟海峰,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沁水县端氏镇马寨村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霸振与被执行人钟海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钟海峰身患重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存款,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霸振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1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贵文执行员 :常飞飞执行员 : 郑 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