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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41号

刘娟与刘彦宝、郑跃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娟,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赵廷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刘彦宝。被执行人郑跃娥。被执行人孙旭贵。被执行人王汝平。被执行人赵廷莲。本院在执行刘娟与刘彦宝、郑跃娥、孙旭贵、王汝平、赵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