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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执8号

杨凤明、杨贵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4-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凤明;杨贵芝;杨菊菊;陈小楼;唐白苏;银登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02执8号申请执行人杨凤明,男,汉族,1953年8月21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申请执行人杨贵芝,女,汉族,1992年1月6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申请执行人杨菊菊,女,汉族,1995年12月8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申请执行人陈小楼,男,汉族,1944年4月10日生,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唐白苏,女,汉族,1945年9月28日生,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银登敏,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申请人杨凤明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银登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麒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凤明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委托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因不能找到被执行人银登敏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发函我院终结执行。2016年1月4日本院立案继续执行,执行标的502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仍不能找到被执行人银登敏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杨凤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执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刘武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祥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