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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恢字第64号

孙艾芳与尹祚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艾芳,尹祚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孙艾芳。被执行人尹祚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艾芳与被执行人尹祚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的(2013)岱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其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356元。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岱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