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271民初323号之一 原告刘树民,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无业。 被告方思忠,男,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民诉被告方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树民负担。
审判长 张东峰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人民陪审员 孙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