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1号罪犯杨建康,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临州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11、2014年5月均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获积分303分,2014、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康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金 瓶
审判员 马斌
代理
审判员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瑞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