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527号原告香河县宝顺开平厂。住所地香河县渠口镇王刘圈村。经营者薛宝顺。被告香河潮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乡大河各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孙国生。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河县宝顺开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香河县宝顺开平厂负担。
审判员 徐小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建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