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874号原告聂秀丽,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徐镇镇徐镇村。委托代理人王瑞,濮阳县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立森,男,1983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徐镇镇徐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秀丽诉被告井立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秀丽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彦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