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69-2号申请执行人唐兆秋,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李旺,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旺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利民路分理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