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846号罪犯徐红军,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徐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特别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