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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639号之三

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639号之三

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负责人:吴家宝,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汉中,该厂员工。

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延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皖1102民初639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滁州市琅琊高郢涵管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