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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77号

马彦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77号罪犯马彦虎,男,1944年2月7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临刑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5月9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现余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身患萎缩性胃炎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能按大夫要求按时服药。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2次,积分1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彦虎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瓶

审 判 员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尹冬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