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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字920号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字920号原告谷某某,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无正当理由,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