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曹景兰,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周立波,男,1982年9月18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显峰,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兰诉被告周立波、张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景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立波、张显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2150元后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