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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718号

曹景兰与张显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景兰;周立波;张显峰;曹景兰;周立波;张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曹景兰,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周立波,男,1982年9月18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显峰,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兰诉被告周立波、张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景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立波、张显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2150元后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