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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561号

简启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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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61号罪犯简启超,男,1970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叙永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启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000元,民事赔偿25530元。2012年2月21日、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简启超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简启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1.4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简启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简启超减去有期���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西苓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