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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26号

赵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彦河;赵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26执26号 王彦河,男,汉族,1951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涉县,联系电话137××××7779 赵彦斌,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南关电力局家属院,联系电话150××××0851 王彦河申请赵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097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彦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云

人民陪审员  武晓龙

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