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556号罪犯赖庆勇,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庆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赖庆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334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242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赖庆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庆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赖庆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庆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