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599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梅,女,汉族,1960年10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祖桂兵,男,汉族,1973年1月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务农,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祖桂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陈志梅人民币27906.3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被执行人祖桂兵负担436元。因被执行人祖桂兵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梅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祖桂兵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5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莫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