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57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忠华、王春鹅、王秀梅、马某甲、马某乙、刘金保、靳飞、临沂市如恒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4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鲁14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判决主文第三项中“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即274635.9元”应为“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即241035.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林林
审判员 张苏哲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