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55号罪犯邹金亮,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泸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邹金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2万元。2012年4月23日、2014年4月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金亮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金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52.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金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金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西苓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