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7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马晓军。被执行人蒋明丽,女,1978年11月27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55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与蒋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552号民事判决第一至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吴晓春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